商标法必须记住哪几条
下面则是分则的一些重要规定,主要列举与商标注册有关的内容,其他条款则在后续介绍中另外介绍。
1.一标一类申请:商标法第20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2.更改信息:商标法第21条、22条和23规定,如果商品范围、商标标样和注册人名义有变化,需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和提出变更申请。
3.什么是优先权:商标法第24条规定,合理运用优先权策略可以有效避免被恶意抢注的风险。
4.异议公告期: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5.驳回复审期: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商标有效期:商标法第37条和38条规定,商标注册后享有10年的有效期,并需要在到期前6个月提出续展申请。
7.转让的生效问题: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私下签署了商标的转让合同并没有提交转让申请手续的,商标权并未正式发生移转。
8.商标争议期:商标法第41条规定,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注册后5年内提出争议申请,但是注意,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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