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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知识
海外其他银行监管当局如何处理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资本工具?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处理方法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从监管实践来看,各国对商业银行持有其他银行资本工具的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英国规定银行持有其他信贷机构和金融企业发行的资本工具,必须全部从该银行资本中扣除,但少量用于交易目的(treading purpose)的持有除外。新加坡、马来西亚要求从资本中直接扣除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在香港对经金管局(HKMA)同意的持有其他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可不进行扣除。欧盟监管条例规定一家商业银行持有其他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最高不能超过该银行资本的10%。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持有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合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0%,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处理方法,同时还规定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给予其100%的风险权重(不享有银行同业债权20%的风险权重),符合审慎监管的要求。目前银监会没有发现银行间通过“协议”的方式,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次级债券,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银监会也将采取从资本中扣除的处理方法。
银行间相互持有次级债券是否应当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予以扣除?
在1988年的资本协议中,巴塞尔委员会明确表示,对商业银行持有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可以不从资本中扣除,因为这样做可能无助于一些国家银行体系的结构调整。委员会提出是否从银行资本中扣除该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包括股票、可转债、次级债券),由各国银行监管当局自定,但同时规定,如果人为地为提高资本充足率而相互交叉持有资本工具,则应采取从资本中扣除的处理方式。
什么是次级债券?
次级债券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它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券。次级债计入资本的条件: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并且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
次级债券作为资本有哪些局限性?
目前,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发行量已达到723亿元,对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但是,银监会对次级债券的一些特性也有充分的认识。次级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不能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中出现的损失,只有当银行破产清算时,方可用来弥补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可能蒙受的损失。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在《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我们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投资其它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务工具合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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