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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PE的税务处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4-04-07 16:37:59

  其实,在财税[2008]159号通知出台以前,部分省市的税务机关对有限合伙制VC/PE的税务问题已经按照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定。比如,上海市和北京市均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些地方性规定与财税[2008]159号通知的规定基本上一致。​

  由此可见,已出台的法律和法规包括地方性规定对合伙企业“透明纳税实体”待遇的确认以及对合伙企业所得“先分后税”的处理原则已接近大多数成熟市场国家的合伙企业税务处理规定。尽管如此,仍有许多问题在财税[2008]159号通知中未作具体的规定,例如:有限合伙制的创投企业或其有限合伙人能否及如何享受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抵免税收优惠政策?​

  合伙人来源于合伙企业的所得的性质。尽管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确认了合伙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管道”作用,然而,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回的所得是否能视同直接从被投资企业获取的权益性收益而不会改变其所得性质尚未得到确认。如: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到合伙企业的是股息,当该股息从合伙企业再分配给各合伙人时是否仍为股息收入;从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权转让所得为资本利得还是经营所得,以及普通合伙人(自然人)分得的提成费(carried interest)是股息还是个人的劳务报酬或工资所得。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得到进一步明确。​

  对于有限合伙制VC/PE取得的股息或资本利得,各合伙人应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按照一般的理解,若法人合伙人是中国居民企业,则应根据其应享有的收益(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和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股息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然而,由于合伙企业自身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因此,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收益经由合伙企业分配给境内法人合伙人是否可免税需要进一步明确。值得注意的是,京金融办[2009]5号文明确合伙制股权基金取得的股息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似乎可以理解为该收益在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时根据规定享受上述免税待遇。​

  合伙企业的亏损如何弥补。虽然财税[2008]159号通知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实际上这条规定将合伙企业的盈亏与其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的其他利润区分开来,合伙企业的亏损不能抵减其合伙人从其他来源取得的利润。然而,该文对合伙企业的亏损如何弥补及弥补年限等都未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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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财经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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