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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转让退出
股权转让退出之所得税问题
股权转让作为创投企业常见的退出方式,其税务处理也是关系到创投企业收益的一个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并没有很好的解决股权转让收益的纳税问题。
股权转让所得的核心问题,在于我国税法是否应当确认.以及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中的持有收益。股权转让所得与其他财产转让所得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并非单纯的财产处置收益,还可能包含了相当于股息收益的部分,即转让人在持有股权期间基于被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的利润而应享有的权益增长部分。如果被投资企业将这些新增盈利全部分配给股东,它们就成为股权持有人的股息所得。但是,企业基于法律要求以及经营需要或者现金流不足等原因都不会进行全额分配。未分配的盈余留存于被投资企业,就构成资产负债表中的“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对股权持有人来说,这些保留盈余通常增加了股权的内在的价值并在其处置股权时得以实现,以资本利得的形式表现出来。
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息性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的纳税标准是不同的。股息性所得作为投资方从被投资方获得的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应对这部分所得实行税收抵免,仅就差额税率部分补交所得税;然而,财产转让所得需要全部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而言,这就相当于股权转让所得中内含的股息部分承担了双重税赋。对此,国家的政策也在不断地变化中,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98年间实行的政策是区别股权转让所得中的“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将“持有收益”作为股息性所得看待,免予纳税。然而,2000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改变了以往的做法,在其发布的《股权投资通知》中,不再区分“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而是将整个股权转让收益视为资本利得,其规定如下:“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投资通知》并没有界定股权转让的概念,也没有明确自己的适用范围,只是在通知的最后有一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为了更加强化处置收益的概念,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3月发布了《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相关规定如下:“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