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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转让退出
从上述种种规定来看,国家对于创投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采用较为严厉的税收解决方案:因为创投企业的投资大部分都为比例较小的财务性投资,并不符合“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的95%持股标准。2007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当中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 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该规定对创投企业自身以及被投资企业的条件要求都非常严格,要想真正取得优惠将非常不容易。
因此,创投企业要想真正合理地降低税赋,必须在实务操作中进行税收筹划。尽可能把握股权转让的时机选择,选择在利润分配完成后再进行股权转让。具体来说,如果税法不区分“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而是要求将股权转让价与成本价的差额全部作为应税所得,则股权持有人将倾向于在被投资企业将留存收益全部分配之后进行股权转让,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股息免税的好处。
然而,对于创投企业来讲,要求被投企业全额分红的提议也往往并不能得到实施,毕竟分不分红要看公司的实际情况而非股东收益最大化。因此重复纳税问题的真正解决还有待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专业的创投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或优惠。如印度对长期资本利得全部享受免税待遇且红利收入全部免税。以色列2001年起对进入本国的创投企业转让股权获得的资本利得税实现豁免。
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对于整个创投行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而直接的结果就是风险投资领域的资金投入。1975年美国的创投规模只有0.01亿美元,这源于1969年美国曾将资本利得税率提高到49%;1978年美国政府又将税率下调至28%,同年美国的创业投资额就增至了5.7亿美元。因此,在尽可能的情况下,采取合理的税收政策会对国内的创投企业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