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包装净含量标注规定净含量标注
化妆品包装净含量标注规定净含量标注
(1)法律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净含量标注的三部分组成:净含量(中文)、数字、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注: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子、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净含量正确标注范例:
净含量:50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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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含量:5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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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含量:50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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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含量:5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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