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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包装净含量标注规定净含量标注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2-05-24 17:54:17

化妆品包装净含量标注规定净含量标注

 
(1)法律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自200611日起施行。
(2)净含量标注的三部分组成:净含量(中文)、数字、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注: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子、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净含量正确标注范例:
 

净含量:500
净含量:500g
净含量:500毫升
净含量:5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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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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