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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定金 抵押 质押 留置
五.两种保证方式及区别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六.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抵押
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使用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