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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定金 抵押 质押 留置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应提供如下文件或复印件: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五.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质押
一.质押种类
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二.允许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质押与抵押区别
1.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而质押的标的物是动产与权利;
2.抵押与质押对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有不同规定:抵押的标的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质押的标的物交付质权人占有,动产要交付占有,权利要交付权利证书。
留置
何时可以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哪些合同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缆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此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定金
一.定金数额的限制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二.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成为应付款的组成部分;如没有履行合同,则预付款应当退还给支付预付款的当事人.
定金则不同,它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的一种.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