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
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从不同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答案。我们知道,在孔孟儒学那里,伦理道德只是用来维系家庭和睦的一种手段,其投射范围至多达到社会政治制度的稳定上,孔子所谓“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论语·学而》。就只限于这层含义。而在儒家后学,特别是在《易传》那里,这种最初的伦理道德观念发生了质的变化,伦理道德与宇宙自然,政治制度相互叠合,构成自然——社会——人伦道德三位一体的稳固系统,人伦道德取得了本体论的意义,成为自然、社会的法则。《易·序卦》这样来表述:“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措”。这样,在《周易》那里,以伦理道德为中心的三位一体的道德观念系统的最初框架形成了。此三位一体的框架使中国传统文化中,从未有过独立于社会、人伦之外的自然宇宙系统,宇宙万物只是人类精神生命及社会历史的有机构成部分,宇宙本身就是生生不已的活的生命,它与人类生命融通为一,人伦道德中便体现着宇宙生命的精神,而宇宙中也打上了人伦道德的烙印,二者靠活的生命之流——“气”相为贯通,即庄子所谓“通天下一气耳”。在某种程度上,对宇宙现象的描述在于昭示社会历史、人伦道德的完美无缺,其出发点是人伦道德,投射向宇宙,然后折射回来,归宿点仍在伦理道德。一切都围绕着人伦道德而进行,荀子所谓“善言天者必有征于人”,司马迁所谓“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便是这种思想意识的突出体现。
伦理道德观念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价值取向若仅仅限于三位一体的结构,还不足以有如此巨大的约束规范作用,我们还必须看到它自身所具有的双重性质,即它在保存自身伦理道德特性的同时,对自身内容便进行了“外化”、“超越”,从而具有法律约束的功能。
中国传统文化的伦理道德观念在中国两千年的封建社会中确实具有法律的功能。所谓“礼”,是中国封建社会伦理道德和封建等级制度的总称,“礼”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独特的法律内容,人们常常习惯于“礼”、“法”并称,主张“隆礼尊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古代的法律,从来就有着浓重的伦理色彩,违背礼义道德也就是触犯了法律,礼义道德同法律一样,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和行为规范,《新唐书·刑法志》说:“令者,尊卑贵贱之等级,国家之制度也”,如此,伦理道德脱离了原来的含义,而成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从“应该”走向“必须”,从内在道德自觉走向外在行为规范,伦理道德观念在双重力量(三位一体的框架、法律的功能)的整合下,成为支配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导精神力量。